广发积极回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广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4
二十、其他事项......4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4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广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配合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且中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且中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广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广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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