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2
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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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3
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锦合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32号)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
金作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如有)。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
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本基金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
八、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九、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
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
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
失败。
十、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在
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一、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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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东方锦合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东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告及《东方
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
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五、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六、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七、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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