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18 08:13:05 股吧网页版
广发添福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8

广发添福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重要提示

1.广发添福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33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其最短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 90 日止
(该日即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起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除外)。若某个投资者当日认购金额超过该投资者当日认购金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以拒绝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请。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等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可增加其他销售机构且销售机构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发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
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本基金将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