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1
长信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
长信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I
重要提示
1、 长信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
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
6、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
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20 亿元的,
本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2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
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
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
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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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产管
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8、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
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其他障碍。
9、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
公司的基金账户。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认
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
销柜台或销售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
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
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1、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
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
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情况,请阅读 2023 年 7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了解本基金法律文件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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