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08 07:32:03 股吧网页版
华泰保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8


华泰保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0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泰保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

基金主代码 0187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0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泰保兴中证同业
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华泰保兴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3〕1163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03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3 年 11 月 07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481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263,116,033.16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单位:元) 18,177.18
募集份额
(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263,116,033.16
利息结转的份额 18,177.18
合计 263,134,210.34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122,061.02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464%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3 年 11 月 07 日

注:(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正式生效。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10 万份至 50 万份(含)。
(4)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7 天的最短持有期。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 6 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 6 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0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楼主暂未评论!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