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富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1
中银富利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富利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09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 2023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设置募集上限,届时以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9.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富利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布于《中国证券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
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
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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