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澳颐远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澳颐远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信澳颐远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信澳颐远养老目标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185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8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澳颐远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信澳颐远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3】875 号
基金募集期间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3 年 8 月 24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10,008,079.21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444.97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10,008,079.21
利息结转的份额 444.97
合计 10,008,524.18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0,001,444.53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99.9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认购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适用认购费率为 1,000 元/笔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990.5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2%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3 年 8 月 24 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 0 万份;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 0 万份。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
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10,001,444.53
99.93% 10,001,444.53
99.9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不少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人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1,444.53
99.93% 10,001,444.53
99.9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不少于三年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scind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的最短持有期。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五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目标日期到期日持有不满五年
的每笔申购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 2055 年 12 月 31 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在目标日期到期日 205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56 年 1 月 1 日),在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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