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6-08 12:53:36 股吧网页版
恒越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08


恒越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恒越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85 号文准予注
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6、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请参考本发售公告与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均暂不参加认购基金的费用优惠活动。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本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时,本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合计超过 5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9、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engyue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2、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将在本公司网站进行公示,请留意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0……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