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2
渤海汇金
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4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鉴于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另有约定,《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506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成立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晓斐
联系电话:025-51809809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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