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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9 09:07:24 股吧网页版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基金合同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修订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8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4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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