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2 08:40:58 股吧网页版
关于摩根双季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关于摩根双季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摩根双季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摩根双季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摩根双季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开会方式)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计票。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12,001,235.08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2,566,229.85 份的 95.50%,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摩根双季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通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数(单位:份)

同意 12,001,235.08

反对 0

弃权 0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及基金管理人的两名代表出席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计票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法律意见。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摩根双季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关于修改摩根双季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对照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第六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部分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基金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
份额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的申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购与 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赎回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资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