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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7 09:03:15 股吧网页版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7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修订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
四、基金财产保管...... 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
六、交易安排...... 7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9
八、基金收益分配...... 1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3
十、信息披露...... 14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15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5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7
十五、禁止行为...... 18
十六、违约责任...... 19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20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21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1
二十、其他事项...... 22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
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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