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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阿尔法瑞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8

东方阿尔法瑞丰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 录

重要提示......2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5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8
三、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2
四、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7
五、清算与交割......17
六、退款事项......17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8
八、本基金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18

重要提示

1.东方阿尔法瑞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阿尔法瑞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95 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
上直销交易系统和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本基金以金额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份。投资
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均为 1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非

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9.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10.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或其他障碍。

11.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确认的为准。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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