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08 15:56:36 股吧网页版
博时集兴配置优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8

博时集兴配置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13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29
第十条 信息披露 ......31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32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5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38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41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42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43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44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44
博时集兴配置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65559281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鉴于: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集兴配置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集兴配置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集兴配置优选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