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8 09:04: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8

关于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会
议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17 时整止。

2024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场监督下,对本次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计票过程予以了公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141,482.12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44.58%。其中同意《会议议案》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141,482.12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会议议案》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会议议案》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满足法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费用明细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9,000

公证费 6,000

合计 15,000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
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召集人金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金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