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17 09:04:30 股吧网页版
建信鑫弘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7

建信鑫弘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3]388 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80 天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第180 天(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的期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且销售机构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本次系基金经理变更而对招募说明书内容做出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