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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嘉实致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8

嘉实致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8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 基金费用...... 3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 禁止行为...... 4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七、 违约责任......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十、其他事项......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1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致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致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致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日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林彬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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