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2024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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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2
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2024 年 12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项......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3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创金合信全球医药生物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邮政编码:518052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0359.079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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