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盈选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鉴于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并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混合(FOF)A、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混合(FOF)
C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 018107,C 类基金份额 01810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 年 9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中欧盈选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出现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对本基金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
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敬请
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五、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楼主暂未评论!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