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06 08:58:23 股吧网页版
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
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扬淳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805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公告依据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扬淳泰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

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本次仅开放申购、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12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12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次开放期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即从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可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自开放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12 月 6 日(含)起
不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