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4
交银施罗德稳安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稳安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267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机构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23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止通过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类或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本基金的金额或份额数量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其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机构投资者(含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若机构投资者通过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请。未来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向机构投资者销售。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8、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公司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若投资者已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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