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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5
关于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管理的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人民币 C 类份额,对基金合同和《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并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5 日起增设人民币 C 类份额。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在人
民币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人民币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人民币 A类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人民币 C 类份额。增加人民币 C 类份额后,将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可以自主选择人民币 A 类份额或人民币 C 类份额进行申购。原有的人民币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人民币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人民币 A 类份额。
1、本基金增设的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申购费: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 日≤ N < 7 日 1.50%
7 日≤N < 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2 年≤N 0.00%
注:1 年=365 日,以此类推。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2、C 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 C 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人民币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重要提示
根据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九、基金份额的类别”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召开事由”的约定“2、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本次增设人民币 C 类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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