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1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第一节 前 言 ...... 2
第二节 释 义 ...... 4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节 基金的备案 ......1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2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 20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23
第九节 基金的销售 ...... 25
第十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二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40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托管 ...... 42
第十四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五节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六节 基金的融资 ...... 51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八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九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二十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二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四节 业务规则 ...... 71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六节 争议处理 ...... 72
第二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八节 基金合同摘要 ...... 74
第一节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起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格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节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本《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
或本基金合同: 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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