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8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1
第二部分 释义...... 2-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4-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24-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合安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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