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
起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 15:00 止。2024 年 9 月 2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100,002,333.33 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 日)本
基金基金总份额 137,042,130.75 份的 72.9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0,002,333.33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3000元,合计 33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规定媒介刊
登的《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弘毅远方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 日表决通过了本
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用章页。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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