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01 09:05: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农银汇理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1


关于农银汇理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2 月 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农银汇理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农银汇理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农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7323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7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农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A 农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323 017324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六)临时报告”第 26 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若截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

元,本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基金转换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abc-ca.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6895599)进行查询。

3、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