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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29 09:06:18 股吧网页版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9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 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zg.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27日17:00时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等所需的相关文件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董盛

联系电话:021-3867699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21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国泰君安科技创新精选三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7月31日,即该日下午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www.gtjazg.com )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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