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03 09:05:15 股吧网页版
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3


编号:银【 】字/第【 】号
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4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29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30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32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4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37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40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41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 ...... 41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 ...... 42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42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 42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 42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43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鉴于: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颐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