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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7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 17:00 止。
本次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进行了计票,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
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工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65,463,399.84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66,910,174.85份的 97.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65,463,399.84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25,000
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
自该日起生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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