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3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基金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对我公司旗下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关注!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03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的《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产品资料概要》”)。
一、购买前,认真了解基金和本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在做好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在个人养老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一)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