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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6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3〕2275 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4 月 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在

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

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进行转换。

9、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 00 元,认购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本基金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T 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到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china-greenfund .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 //eid .csrc.gov.cn/fund)的《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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