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华夏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华夏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名而来。华夏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