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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7 09:06:53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7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3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67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03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聚兴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04月01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04月0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本次开放申赎日期为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开放时长为20个工作日。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2024年5月1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2025年4月30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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