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671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2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1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合
合 A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6713 01671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
转换转出
§2 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合(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一年的对应日(含当日)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的
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之日满一年的对日(含当日)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生效,对于认购所得份额的投资者,
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转换转入)业务后,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申请确认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
本基金将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起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日
常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2 赎回费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赎回费率设置为 0。
4.1 转换费率
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按照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计算;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4.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4.2.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自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