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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7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1 月 2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670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低碳
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2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基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
另行公告。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于认购所得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
(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渤海汇
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
3.2 申购费率
-
3.2.1 前端收费
-
3.2.2 后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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