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03
编号:银 字/第 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由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867
法定代表人:严军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鉴于: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锐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4.根据《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即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名称相应调整为“九泰锐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中关于转换前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严军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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