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25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 信息披露 ......23
十一、 基金费用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 违约责任 ......3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间: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电话:010-6629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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