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1-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红塔红土瑞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03

红塔红土瑞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 基金费用 ......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 禁止行为 ...... 3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 违约责任 ...... 4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 其他事项 ...... 47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 399 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 1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设立日期: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设立日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红塔红土瑞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以及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