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8
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1457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计算最短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鉴于本基金的定投特征,本基金在认购阶段不向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外的投资人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发售,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7、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8、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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