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聚恒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新增渤海证券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0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聚恒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新增渤海证券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聚恒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华夏聚恒优选三
个月持有混合(FOF),基金代码:016221(A类)、016222(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22年12月7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
模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3年2月6日起,投资者可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等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
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渤海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渤海证券网站:www.ewww.com.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
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
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
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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