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添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1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及代
码: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开债券 A,016212;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开债券
C,0162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4 年 8 月 9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9 日 17:00 止(以持有人大会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 17 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955,297,094.84 份,占 2024 年 8 月 9 日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额 955,337,099.46 份的 99.99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9月10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大会对《关于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期下限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55,297,094.84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合计 35000 元,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4年9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期下限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本基金开放期设置的调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即日起生效,本基金的开放期设置由“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调整为“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2)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4 年 9 月 10 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添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