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3-16 08:09:57 股吧网页版
长城鑫利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6

长城鑫利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3 月 1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

基金主代码 01599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2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公告依据 合同》和《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0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 长城鑫利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

债 A 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5991 01599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3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60 天(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30 天的滚动运作期,在
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下同)金额为 1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