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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9 09:06:33 股吧网页版
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9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1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3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 号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60807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申万菱信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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