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7
合同编码:光银托管总 2022JJ0005华融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禁止行为......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0
Ⅰ
鉴于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融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融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融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融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一层 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 年 3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00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华融优选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