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0
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 ......15
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8
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 ......30
第十条信息披露 ......32
第十一条基金费用 ......34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7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41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44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5
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效力 ......46
第二十条本协议的签订 ......47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48
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 ......49
鉴于:
1.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成立时间:2020 年 0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0]11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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