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24 09:07:18 股吧网页版
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4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8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8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