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9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1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23
七、基金的设立募集......24
八、基金的成立......26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2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4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35
十二、基金的销售......36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37
十四、基金的投资......38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42
十六、基金资产......4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4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5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53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57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58
二十四、违约责任......60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6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62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63
二十八、其他事项......64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65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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