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10月11日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10 月 11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2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62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6月13日生效。 本基金于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修改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等事项,并于2024年10月9日表决通 过。自2024年10月9日起,根据《关于修改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长江启航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 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 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 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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