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1
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目 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5. 基金财产保管...... 12
6.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9. 基金收益分配...... 30
10. 基金信息披露...... 31
11. 基金费用 ...... 33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13.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15. 禁止行为 ...... 40
16.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17. 违约责任 ...... 44
18. 争议解决方式...... 45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6
20. 其他事项 ...... 4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8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注册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鹰品质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代)
成立时间:2003 年 06 月 1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2829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8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代销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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