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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15 08:01:50 股吧网页版
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15

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 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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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1.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 3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22]589 号文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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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以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华商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1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5.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
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10 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
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1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
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
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7. 本次募集期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事先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直销机构可为投资
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8. 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当日可以同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及修改分红方
式申请手续。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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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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